吉林化工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出国(境)类型
第一条 按照派遣方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出国(境)分为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
1.国家公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资助、我国政府项目提供资助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教育部派出的援外工作教师,国家重大科研教研项目等派出人员。
2.学校公派: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公务出访,及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对方资助选派赴国(境)外进行科研、访学、进修培训、讲学等任务。
3.学术交流: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教研、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出国培训及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科研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指使用个人资金赴国(境)外参观、实习、交流、留学、探亲、旅游等。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接受省委外办、省政府港澳办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核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涉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育备案工作;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备案工作;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权限负责审核预算和经费核销工作;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纪律检查及监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校级领导(含副校级)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独立组团或参加国家相关团组,由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行文提出请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及调研员)出国 (境),须在学校OA系统填写履行出国(境)审批流程,由分管或联系点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要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年度学术交流合作计划原则上由各单位于每年11月中旬前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制定学校年度出访计划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并报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学校OA系统填写履行出国(境)审批流程,并附国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相关机构或会议主办方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含译文)和访问或会议日程安排。
第十条 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及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并做行前教育谈话后,在学校OA系统填写履行出国(境)审批流程,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三章报批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因公出访计划请示应包括出访人姓名、职务、出访任务、往返国家、代表团人数、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附件应有团组人员名单、邀请函及准确的中文译文和办理护照所需的有关材料。出访计划请示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 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应至少在出访前一个月履行审批流程,如因本人原因履行审批程序不及时导致行程受阻,本人承担责任。如没有履行出国(境)审批报备程序擅自出国(境),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将出国(境)请示公函作“特急件”或“急件”办理。
第十三条 所有因私出国(境)人员在行前必须在人事处
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如是涉密人员,行前两周内须到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出国前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均须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出国(境)要求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工作内容,严格禁止一般性考察和访问。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选派要坚持遵循“六对”要求(对事、对口、对点、对路、对数和对规),确保出访的质量和效果。出国(境)前须接受外交政策、国别政策、外事纪律、“三防”教育、礼宾礼仪、文明出访、人财物安全和领事保护等内容的行前教育培训。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信仰和生活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报批路线和行程进行相关活动,严禁擅自改变行程去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涉密人员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是教学、科研、管理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按照逐级把关、严格审批和“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对因公出国(境)期间变相公款旅游、不按规定报批,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五章因公出访费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经费及手续办理费用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13〕516 号)文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印发的《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国(境)外期间开支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附件中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规定,回国后,应及时向学校财务部门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期间如遇极端天气、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外停留天数增加的,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准后,可报销相关费用,所超出天数费用,按相关规定确定报销额度。
第六章因公出国(境)护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持因公护照,护照上的所有各项,均不得涂改。未经批准,学校任何人员不得持普通护照出国从事公务和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无特殊情况,一人不得持有两本护照。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好因公护照,凡发生因公证照遗失情况的,须由派出单位及当事人第一时间按照规定程序报告,作出书面说明,注明持(证)照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单位、遗失地点、遗失原因。之后按规定注销和补发证照。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因公护照交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同时提交出国(境)工作总结报告,出访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访问成果和成果落实情况,如实填写《吉林省因公出国(境)任务执行情况反馈表》。因公护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送交省外办统一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员工。协议聘用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因公出国(境)参照此办法办理审批,学生出国(境)由学生管理部门参照此规定办理审批,并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吉化院[2019]33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