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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1-07-02 15:25:40   来源:国际合作交流处    评论:0 点击:

吉林化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第372号令)(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合作人才培养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活动属学校普通全日制教学。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教学与专业发展、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办学活动,严格遵守我校的管理规定,实施统一规划,专项投入、集中建设,以促进教育创新和长远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计财处、审计处、招生就业处、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学生工作部、中外合作教育项目专业学院党委书记及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日常事务。主任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中外合作教育项目专业学院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

第六条 学校与外方合作院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职责是管理项目组织与运行,并决定合作与协议事宜。联合管理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中方委员4人或5人,外方委员3人或4人。中方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和中外合作教育项目专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组成,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立项和申报

第七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交流合作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院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八条 各学院与外方合作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吉林化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论证,领导小组同意,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立项。

第九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和项目承办学院完成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拟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经学校批准后,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要求,于每年3月、9月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等办学活动。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中外合作教育项目专业学院是办学主体,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2、负责与外方谈判、协议签订准备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工作;

3、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外国教育机构沟通联络;

4、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的聘任与管理;

5、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法依规的实施情况;

6、协调召开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7、负责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评估、变更申报工作;

8、协助项目内学生办理出国手续;

9、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务处

1、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3、组织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材;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工作;

5、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6、对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7、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8、核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教师教学工作量;

9、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报告审核。

(三)招生就业处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的设置、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招生录取须按照招生计划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

(四)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日常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

(五)中外合作教育项目专业学院

1、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要求开展党建工作;

2、负责具体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3、负责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制定以及学生成绩认定等工作;

4、负责课程建设,开展课程教学改革;

5、负责中方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外语能力、业务能力;

6、负责外籍专业教师日常教学相关事宜;

7、协助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做好各项材料准备工作;

8、负责撰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报告;

9、开展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六)外国语学院

1、制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英语教学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等工作;

2、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英语教学任务。

(七)计财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2、提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报表;

3、负责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审批和备案。

(八)人事处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师资引进工作;

2、负责中方外聘教师的聘任工作;

3、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教师课时酬金标准,审批和发放课时酬金。

(九)审计处

1、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计;

2、负责提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部门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保障部、学生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对应的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在学校财务系统中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保证规范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按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原《吉林化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化院〔2017〕76号)同时废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党委书记 校长

副组长:相关校领导

成 员: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

党委组织部部长

人事处处长

教务处处长

党委宣传部部长

计财处处长

中外合作教育项目专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教师发展中心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

招生就业处处长 审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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